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指引

2021年9月28日   点击人次: 753   

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除享有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一般权利外,还享有许多其他的权利。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信息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要全部向毕业生公布;信息及时,应当将就业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否则就业信息就会过时,失去了利用价值;信息全面,向毕业生公布的就业信息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部分的、残缺不全的信息将影响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其对职业的选择。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来说意义重大,它会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意识、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的技巧。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规划,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除了学校,毕业生还可以从社会上合法的就业指导机构获得帮助。

(三)被推荐权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的推荐对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起着重要作用。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如实推荐,对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不夸大、不贬低,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毕业生,使人尽其才,并激发广大学生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公正推荐,根据个人的表现及能力,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荐每一位毕业生,使大家都能够享受到被推荐的权利。

(四)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身体条件歧视等,毕业生在遭遇这些歧视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五)就业选择自主权

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毕业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就业,何时就业,何地就业,从事何种职业,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强加给毕业生的就业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就业自主权的行为。

(六)择业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以及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和介绍,不能回避或故意隐瞒某些职业危害,也不能夸大单位规模和提供给毕业生的待遇。

(七)违约求偿权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有些用人单位出于单位改制、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主动向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甚至个别单位在招聘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在毕业生到单位就业后不能履行对毕业生的承诺,对于这些情况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八)户口档案保存权

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在择业期内如果没有联系到合适的工作单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也没有因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出国等情况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有权将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应当对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口关系进行妥善保管,不能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择业期满后,学校就不再承担此义务。

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自我维护

(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要端正求职心态,防止急躁情绪。激烈的就业竞争往往会使毕业生产生盲目、焦急和浮躁等不良心态,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单位和机构以可乘之机,诱骗了不少毕业生。因此,毕业生要调整情绪,保持平稳心态,在求职前做好心理准备,防止因轻信而上当受骗。其次,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未雨绸缪。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有择业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通过多种途经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情况,最好能够实地考察一下,以做到心中有数。第三,慎签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不可盲目草率。仔细阅读协议书和合同的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留漏洞,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提高法律意识

毕业生要学习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签订就业协议书、订立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容易钻空子的环节上,切记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三)树立契约意识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在签约时要具备契约意识,一方面通过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并积极履行协议内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毁约、违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增强维权意识

毕业生不但要明确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还要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当权益受侵犯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自己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的地位,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毕业生维权求助的途径毕业生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冲动蛮干,要懂得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依靠学校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问题,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首先到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学校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生的利益。学校可以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还有权抵制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公正甚至违法的行为。就业协议书需三方同意才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同意。对于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由学校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将有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依靠国家行政机关

当毕业生权益受到侵犯时,毕业生可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主要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劳动局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物价局所属的物价监察部门、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这些部门会依法对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借助新闻媒体

毕业生可以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力量,对自己遭受的权益受侵行为进行披露、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便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促进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

(四)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员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毕业生遇到就业问题时也可以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五)依靠司法机关

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劳动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提起诉讼。毕业生可在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时,依靠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