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12日   点击人次: 4487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潭、来潭就业,缓解我市企业人才难招、难留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毕业1年内新进入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相关企业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凭学历证明和相应技能等级证书享受本办法大专学历相应就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连续就业时间满1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企业统一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连续就业时间满2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企业统一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稳定就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时间满1年的,可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分别享受3000元/人、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的就业补贴;连续就业时间满2年的,第二年可继续享受上述同标准的稳定就业补贴。

四、申请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一)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2);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八)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九)实行劳务派遣制的,用工单位需提供工作证明。

五、申领补贴程序

就业补贴和稳定就业补贴的申报期为每年的11月至12月。

(一)申请与提交。申请人填写《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填报《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汇总表》,并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述所规定的有效资料。

(二)审核与公示。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在湘潭日报或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补贴时间、补贴金额等。

(三)资金支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直接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中。

六、其它事项

(一)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就业补贴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中所指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2019年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及重点企业名录>的通知》人才办发20189 )中所指的本市城市区(园区)企业;所指制造业指按国家行业分类(十九类)的制造业;所指企业是指生产所在地在我市的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所辖范围本办法所指“毕业1年内”是指申报就业补贴上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如2019年申报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20181月1日至201812月31日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此类推)。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制造业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1 )同时作废,对已享受就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原办法规定继续享受稳定就业补贴至期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湘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汇总表